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0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080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被告 吳仁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2,821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4,021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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