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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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聲字第159號

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歐俐均

相對人 施權軒 即呼嚕呼嚕飲料店

營業所: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二、關於「11271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7月10日」。

理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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