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7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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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798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告成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在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473元,及其中2,950元自民國112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15,341元,及其中3,430元自民國112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江芳耀

註: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租用門號服務並且簽立契約。嗣後,被告未依約繳納費用,分別積欠費用10,473元(其中含電信費2,950元及專案補貼款7,523元)、15,341元(其中含電信費3,430元及專案補貼款11,911元)。遠傳公司之後將對於被告的上開債權讓與給原告,並通知被告,但被告仍未清償。因此,起訴請求被告如數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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