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3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智宏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宋德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租賃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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