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新秩字第七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月年八月七日九十年
度善警刑秩字第○九一六○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玖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空瓶肆瓶、塑膠袋參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台南縣安定鄉港口村一鄰港口二三四之一號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強力膠空瓶四瓶、塑膠袋三個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