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再字第4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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