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被告崇誠橡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鄭弘偉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原判決第一至六項:「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87,723元,自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提繳8,171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0分之36,餘由原告負擔。五、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3,087,723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8,171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上列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一、二項:「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其上訴利益即為3,095,8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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