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林意芬輔 助人 游依靜 送達代收人 邱姿誼 被告 蕭榮甫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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