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全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35號聲請人 蔣正平 代理人 包盛顥 律師複代理人 林逸晉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桂紅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本院113年度全字第3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抗告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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