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8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五四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瀆職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七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胡泉田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