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30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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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3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人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台財訴字第○八九一三五五一四三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許金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李孟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