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88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8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號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以「紅面帝王」聯合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四十二類之餐廳、小吃店等服務,向被告(改制前為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經准列為註冊第一○○七一五號服務標章後。參加人乙○○以該註冊服務標章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十及十二款所明定,對之申請評定,經原告審查,以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台評字第八八○○五四號服務標章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八十八年五月三日以經(八八)訴字第八八六三二○九○號訴願決定書將原處分撤銷。嗣經被告重為審查,以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中台評字第八八○三三四號服務標章評定書為第一○○七一五號「紅面帝王」聯合服務標章之註冊應作為無效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亦均經駁回,乃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六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命原告、被告及參加人陳述意見,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參加人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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