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8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四五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林吉昌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八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曹瑞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