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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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七九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凟職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事實自訴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
理由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台南市,而其犯罪地又係在台南市,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范仁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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