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八0號
上訴人丁○○
子○○癸○○丑○○辰○○○辛○○己○○庚○○甲○○寅○○丙○○壬○○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戊○○住同上訴人卯○○○住台北市○○區○○○路○段○○○號右十四人訴訟代理人 許國棟 律師複代理人 林健智 律師被上訴人乙○○住宜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判決主文第四項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上訴人辰○○○、卯○○○、辛○○、己○○、庚○○、甲○○、寅○○、丙○○、壬○○、戊○○負擔。」
理由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經核本院判決主文有前揭顯然錯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黃小瑩法官吳謀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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