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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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44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同發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