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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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2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炳勲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
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2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