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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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7年度苗小字第597號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告 楓清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460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係受讓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之債權而為本件請求。被告到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故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