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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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822號原告 胡慧麟 被告 莊皓澤
陳奕詠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3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106年度救字第52號裁定駁回確定,而原告迄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