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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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月君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吳月君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