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何峻賢 被告 李景棠
楊凱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簡字第31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陳伯厚法官黎錦福此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