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家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離婚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六二號K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黃木春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撤銷離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二年婚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林金村~B2法官袁靜文~B3法官高明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