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6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靜敏
沈聰明陳振忠選任辯護人吳憲昌律師被告 何清純
張麗莉 楊衍美 張永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9871號、107年度偵字第34417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一、魏靜敏犯如附表編號1至5、7至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5、7至9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肆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元。
二、沈聰明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肆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柒萬元。
三、陳振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肆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四、何清純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
1、2、4、5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肆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肆萬元。
五、張麗莉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肆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六、楊衍美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肆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七、張永和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肆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魏靜敏、沈聰明、陳振忠、何清純、張麗莉、楊衍美、張永和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另犯罪事實欄一(三)最後方「,何清純獲得4800元之不法所得」應予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等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等就其等所涉犯行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214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偉提起公訴,檢察官尤開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9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及沒收│├──┼─────────┼──────────────────────────┤│1│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魏靜敏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沈聰明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陳振忠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何清純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魏靜敏共同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沈聰明共同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何清純共同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張麗莉共同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魏靜敏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沈聰明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楊衍美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魏靜敏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沈聰明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何清純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張永和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魏靜敏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沈聰明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何清純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與前開被告均無涉。│││(六)││├──┼─────────┼──────────────────────────┤│7│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魏靜敏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七)│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魏靜敏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八)│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魏靜敏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九)│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