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99號原告 陳邱鶴 被告 陳坤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萬5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3萬47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