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 朱保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鑒益 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及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查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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