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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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瑞定上列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等罪,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字第3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瑞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瑞定前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64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5月7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