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7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7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7146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高秋梅 、高 貴雄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姓名究係 高貴雄 ,抑或髙貴雄?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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