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2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賈秀珍劉台安高美女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三人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伍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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