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96號聲請人 方啟民 相對人 許忠文
號 許忠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81,82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462.81平方公尺(140坪×3.305785=462.81平方公尺,小數點後2位四捨五入))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000元=10,181,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