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7號上訴人 林正輝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法定代理人 吳泰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119,112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補繳),並諭知如逾期未為補正(補繳)即依法駁回其上訴,此裁定已於101年10月1日送達予上訴人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民國101年11月2日查詢簡答表(上載於民國101年11月5日上午10時36分查詢結果「查無繳費資料」)在卷可證。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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