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抗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83號抗告人 何明熙
許文祥 詹淑美 共同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相對人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境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變更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01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唐麗芳 」之記載,應更正為「 唐麗芬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莊佩頴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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