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岳鵬選任辯護人吳佩真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岳鵬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鍾岳鵬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持西瓜刀揮砍被害人受傷,並有證人 張秋圓 之證述、驗傷診斷證明書、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及西瓜刀刀鞘1支扣案可佐,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被告可預期將受重刑宣判,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並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又被告多次前往被害人住處等候,顯示其預謀犯案危險性高,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1年7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未消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1年10月30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李麗珍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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