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94號原告 黃立鎗
號 黃立吉 被告 黃清溪
6弄22號 黃清香 黃王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2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3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00元=7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