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號
原告丙○○
丁○○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