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71號聲請人 謝榮興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7號判決確定在案,該判決第2項並載明「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零陸佰元由被告負擔」,是其費用額業已確定並應由相對人負擔,且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證核對無誤,從而本件既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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