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38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予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
一、乙○○無不良前科、素行尚可,自民國96年6月間6日起任職於弘吉生有限公司,並擔任業務員職務(後於97年8月30日離職),負責銷售、送貨及代收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家庭因素,經濟狀況陷入困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單一接續之侵占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96年11月間起至97年7月5日止,將其在屏東縣境內之餐廳所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予以侵占如己,並花用殆盡。嗣經弘吉生有限公司查帳後,發現有數比貨款均未繳回公司,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弘吉生有限公司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復無事證顯示有何違法取得或類此瑕疵之情,故卷內所列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訊(見偵卷第19至21頁)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弘吉生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所指述該公司之貨款遭侵占、挪用等情大致相符(見偵卷第19頁、本院卷第65頁),復有人事資料卡、勞工保險卡及被告所簽立挪用明細表2張、出貨單及請款明細表21紙等(見本院卷第47至48頁、偵卷第2至14頁)可資為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客觀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乙○○確實受雇弘吉生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職務,負責銷售、送貨及代收貨款等工作,此有告訴人之指訴,且為被告所自承,復有被告之人事資料卡、勞工保險卡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7至48頁),係從事業務之人無誤。核被告乙○○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為雖於不同時間將其業務上所收得之貨款挪作己用,惟其各係基於同一之侵占犯意,行為則綿延發生於犯罪事實欄所敘之期間內,且其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爰審酌被告因經濟困難,一時失慮,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挪用公款,惟其所得之不法利益非至鉅,事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當庭償還被害人公司20萬元(此經被害人公司代表人甲○○點收無誤),剩餘之尚未清償之
12萬元,則承諾以每月5千元之方式分期攤還,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犯罪後已知悔悟,坦承犯行,經此次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若令其入獄執行,其將未能於服刑期間繼續賠償被害人,為兼顧被害人之權益,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
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鍾小屏刑法第336第2項(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餐廳│貨款金額(新臺幣)│├───┼──────┼─────┼──────────┤│1│96年11月12日│ 布袋 和尚│3000元│├───┼──────┼─────┼──────────┤│2│96年11月21日│快樂心│3700元│├───┼──────┼─────┼──────────┤│3│96年11月26日│輕鬆唱│3650元│├───┼──────┼─────┼──────────┤│4│96年12月1日│大自然│6290元│├───┼──────┼─────┼──────────┤│5│96年12月1日│ 玉玲瓏 │52190元│││~96年12月5│││││日│││├───┼──────┼─────┼──────────┤│6│96年12月1日│鳳凰城│41800元│││~96年12月5│││││日│││├───┼──────┼─────┼──────────┤│7│96年12月12日│妙緣│13130元│├───┼──────┼─────┼──────────┤│8│96年12月29日│ 葆兒 │3680元│├───┼──────┼─────┼──────────┤│9│97年5月10日│ 緣歌友 │9940元│├───┼──────┼─────┼──────────┤││97年6月│ 王品 │11380元│├───┼──────┼─────┼──────────┤││97年6月│東勢莊│3850元│├───┼──────┼─────┼──────────┤││97年7月│東勢莊│28720元│├───┼──────┼─────┼──────────┤││97年7月│北海漁村│96550元│├───┼──────┼─────┼──────────┤││97年7月5日│王品│2000元│├───┼──────┼─────┼──────────┤││97年7月12日│布袋和尚│2000元│├───┼──────┼─────┼──────────┤││97年8月│鳳凰城│7250元│├───┼──────┼─────┼──────────┤││97年8月│巧味園│6990元│├───┼──────┼─────┼──────────┤││97年8月│東勢莊│6435元│├───┼──────┼─────┼──────────┤││97年8月1日│玉玲瓏│5000元│├───┼──────┼─────┼──────────┤││97年8月14日│王品│4100元│├───┼──────┼─────┼──────────┤││97年8月│北海漁村│60330元│├───┼──────┼─────┼──────────┤│合計│││3683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