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564號
原 告 張健興
訴訟代理人 張鳳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繳納上開裁判費,並應檢附被繼承人 張鴻鐘 之繼承系統表、
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