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9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9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六四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八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八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六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一│ 周芳玲聯邦商業銀行南崁│九十一年八月四日│伍萬壹仟伍佰元│UC五七四四八八│││││分行│││五││├─┼─────────┼─────────┼───────────┼────────┼────────┼──┤│二│ 吳宗謨新竹商業銀行大園│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肆仟柒佰元│AA三七三一三二│││││分行│││○││├─┼─────────┼─────────┼───────────┼────────┼────────┼──┤│三│ 沈玉全桃園縣大園鄉農會│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壹萬柒仟伍佰元│FA○六一六四六││││││││八││├─┼─────────┼─────────┼───────────┼────────┼────────┼──┤│四│沈玉全│桃園縣大園鄉農會│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貳萬陸仟元│FA○六一六四七││││││││○││├─┼─────────┼─────────┼───────────┼────────┼────────┼──┤│五│ 黃玉菁 │台灣中小企銀大溪│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貳萬貳仟元│AQ○一三四八四│││││分行│││六││├─┼─────────┼─────────┼───────────┼────────┼────────┼──┤│六│ 葉秀欽 │新竹商業銀行三民│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壹萬柒仟玖佰元│AA三三三六四一│││││分行│││七││├─┼─────────┼─────────┼───────────┼────────┼────────┼──┤│七│ 莊傑雄 │新竹商業銀行中山│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壹萬陸仟參佰柒拾│AA三三四一二一│││││分行││元│六││├─┼─────────┼─────────┼───────────┼────────┼────────┼──┤│八│ 劉坤宗桃園信用合作社│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壹萬柒仟元│E0000000││││││││││├─┼─────────┼─────────┼───────────┼────────┼────────┼──┤│九│ 劉玟宏 │聯邦商業銀行桃園│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壹萬參仟元│QC四三三五八四│││││分行│││四││├─┼─────────┼─────────┼───────────┼────────┼────────┼──┤│十│ 揚二光 │新竹商業銀行大樹林│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貳萬零陸佰參拾元│AA三四九○六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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