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二號
聲請人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陳惠琴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二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順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會│九十一年三月五日│貳萬壹仟元│AA三四八八一二│││││稽分行│││九││├─┼─────────┼─────────┼───────────┼────────┼────────┼──┤│2│陳順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會│九十一年四月五日│貳萬壹仟元│AA三四八八一三│││││稽分行│││0││├─┼─────────┼─────────┼───────────┼────────┼────────┼──┤│3│陳順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會│九十一年五月五日│貳萬壹仟元│AA三四八八一三│││││稽分行│││一││├─┼─────────┼─────────┼───────────┼────────┼────────┼──┤│4│陳順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會│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貳萬壹仟元│AA三四八八一三│││││稽分行│││二││├─┼─────────┼─────────┼───────────┼────────┼────────┼──┤│5│陳順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會│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貳萬壹仟元│AA三四八八一三│││││稽分行│││三││├─┼─────────┼─────────┼───────────┼────────┼────────┼──┤│6│陳順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會│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貳萬壹仟元│AA三四八八一三│││││稽分行│││四││├─┼─────────┼─────────┼───────────┼────────┼────────┼──┤│7│陳順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會│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貳萬壹仟元│AA三四八八一三│││││稽分行│││五││├─┼─────────┼─────────┼───────────┼────────┼────────┼──┤│8│陳順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會│九十一年十月五日│貳萬壹仟元│AA三四八八一三│││││稽分行│││六││├─┼─────────┼─────────┼───────────┼────────┼────────┼──┤│9│陳順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貳萬壹仟元│AA三四八八一三│││││稽分行│││七││├─┼─────────┼─────────┼───────────┼────────┼────────┼──┤││陳順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貳萬壹仟元│AA三四八八一三│││││稽分行│││八││├─┼─────────┼─────────┼───────────┼────────┼────────┼──┤││陳順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會│九十二年一月五日│貳萬壹仟元│AA三四八八一三│││││稽分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