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勞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蔡文忠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 律師
被   告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訴訟代理人  彭敘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上午11時在本
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張季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