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5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59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複代理人 俞欣潔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企業環境保護協會、 黃昭順 間給付租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萬3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