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5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513號
原   告  王文華
被   告  林建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萬元(計算
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1萬500元x12月÷10%=126萬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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