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號
原   告  高議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宇庭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繳上開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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