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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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2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屈鵬瑞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671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