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6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56號
原   告  鄭亦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萬9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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