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56號
原 告 鄭亦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萬9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