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5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昌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盧世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
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月20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26日送達上
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高雄簡
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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