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方玉嬌
代 理 人 黃偉倫 律師
相 對 人 方玉英
方季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
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
等事件(本院105年度潮補字第68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業經法扶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茲聲請准予訴
訟救助等情。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
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等件為證(見本院第2至3頁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潮補字第68號塗銷所
有權登記等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名下僅有土地、房
屋各1筆,價值約為新台幣(下同)41萬元,此外別無所得
,有聲請人提出其財產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6頁)
。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
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
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