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464號
原 告 葉淑雯
被 告 林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李易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464號
原 告 葉淑雯
被 告 林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