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7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清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柒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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