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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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68號
原 告 方玉嬌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玉英 、 方季眉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62,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惟因本件
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潮救字第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
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
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