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68號
原   告  方玉嬌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玉英方季眉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62,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惟因本件
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潮救字第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
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
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